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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