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