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九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十九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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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