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八条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十八条《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