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十六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 (二)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 (三)《适任证书》持证人的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类别低一级,累计不少于12个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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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