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