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十四条

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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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