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十二条

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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