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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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