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布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经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