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九条

第九条

出口企业已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的货物,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暂不追缴已退(免)税款。

上述货物在启运日次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到结关数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仍未收到结关数据的(以下简称“次年未结关数据”),该笔出口货物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