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五条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