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五条

第五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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