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三条

第三条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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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