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三条第三条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