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二条
第二条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为准);
(二)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