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二条

第二条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为准);

(二)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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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