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启运港退(免)税事项按本办法执行。《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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