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启运港退(免)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可按本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此前已按结关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不作调整。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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