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启运港退(免)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可按本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此前已按结关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不作调整。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