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2018年4月1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的启运港出口货物,出口企业不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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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