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2018年4月1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的启运港出口货物,出口企业不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