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 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