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 (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