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