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