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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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