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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