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进口等活动。

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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