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进口等活动。
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进口等活动。
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