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
附件: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略)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略)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程序(略)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略)
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略)
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略)
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基本流程图(略)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