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

附件: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略)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略)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程序(略)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略)

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略)

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略)

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基本流程图(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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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