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 第四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申请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先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