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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