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
(一)废物原料存在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二)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五)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
(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