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七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收货人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直属海关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收货人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直属海关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