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五条

收货人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3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