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第二十三条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