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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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