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博物馆应当设立藏品保管专门部门,承担藏品管理主要职责。保管部门负责人负责藏品管理相应的审核、监管工作,组织保管人员落实藏品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具体工作。无法设立藏品保管专门部门的,应当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参加岗位所需的业务技能继续教育,严守相关工作秘密。保管人员离任前,应当进行藏品清点、移交,清点、移交结果应当经保管部门负责人和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保护修复、展览陈列、开放服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信息化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承担藏品管理的相应责任。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