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对博物馆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规定移交其他藏品,或者所移交的其他藏品与档案不符; (二)保管人员离任时未按规定移交藏品,或者所移交的藏品与档案不符; (三)保管人员违反保密工作要求; (四)安全保卫部门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职责; (五)未按规定对藏品账物不符、受损或超过归库期限未归还等重大情况进行报告; (六)其他藏品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其他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七)非国有博物馆将文物藏品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八)将其他藏品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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