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一)国有博物馆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藏品; (二)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三)因不负责任造成馆藏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