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一)国有博物馆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藏品; (二)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三)因不负责任造成馆藏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博物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一)国有博物馆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藏品; (二)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三)因不负责任造成馆藏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