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博物馆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