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博物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藏品管理制度,或者未将管理制度备案; (二)未按规定建立藏品总登记账,或者未妥善保管藏品总登记账致使账目资料毁损、灭失; (三)未按规定建立藏品档案,或者未将藏品档案备案;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取文物藏品; (五)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藏品; (六)文物藏品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博物馆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