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藏品库房及其设施;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擅自交换、出借文物藏品; (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规定移交文物藏品,或者所移交的文物藏品与档案不符; (四)国有博物馆将文物藏品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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