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藏品保护利用

第五十二条

博物馆不得将藏品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博物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博物馆工作人员不得借用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等藏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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