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藏品保护利用
第五十二条
博物馆不得将藏品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博物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博物馆工作人员不得借用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等藏品。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藏品保护利用
博物馆不得将藏品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博物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博物馆工作人员不得借用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等藏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