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藏品保护利用
第四十八条
藏品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不得对藏品造成损害。为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用途制作的复制品、拓片,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拓印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的,博物馆不得自行开展文物藏品的复制、拓印。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藏品保护利用
藏品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不得对藏品造成损害。为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用途制作的复制品、拓片,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拓印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的,博物馆不得自行开展文物藏品的复制、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