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藏品保护利用

第四十八条

藏品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不得对藏品造成损害。为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用途制作的复制品、拓片,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拓印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的,博物馆不得自行开展文物藏品的复制、拓印。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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