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藏品保护利用

第四十七条

藏品修复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原则,将科学研究贯穿于修复的全过程。 修复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修复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的,博物馆不得自行开展文物藏品的修复。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