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藏品保护利用
第四十七条
藏品修复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原则,将科学研究贯穿于修复的全过程。 修复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修复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的,博物馆不得自行开展文物藏品的修复。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藏品保护利用
藏品修复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原则,将科学研究贯穿于修复的全过程。 修复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修复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的,博物馆不得自行开展文物藏品的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