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藏品保护利用

第四十六条

博物馆因藏品保护或者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本体上有损取样进行分析时,应当遵循最小干预原则,由保护修复部门会同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取样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一般不予取样,可以使用同时代、同类型、同质地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对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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