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藏品库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文物藏品,应当在出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出借博物馆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文物藏品,应当在出借前二十个工作日,由出借博物馆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境外机构举办展览需借用文物藏品,出借博物馆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