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藏品库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其他单位借用藏品,出借博物馆应当检查、评估拟出借藏品的保存现状、借用的必要性与风险,与借用单位确定藏品清单,明确约定藏品借出后的安全责任、运输和保管要求、出借及归还时间等,经集体研究同意后签订借用协议,借用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根据文物藏品级别、借用单位情况依法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 未完成建账、建档手续的藏品不得出借;保存状况不佳、易因运输包装受损的藏品不得出借。 藏品借用期间,出借博物馆应当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超过期限未归还的,博物馆应当及时督促、催还,重大情况应当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