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藏品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博物馆应当严格履行藏品退出馆藏的规定程序。国有博物馆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藏品拟作退出馆藏处理的,应当组织五名以上具有文物博物高级职称的专家对拟退出藏品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等进行评估,由专家独立出具对每一件藏品是否同意退出馆藏的个人评估意见,本馆人员不得担任评估专家。只要有一名专家不同意退出馆藏的,应当立即终止退出程序,且五年内不得就同一件藏品重新启动退出程序。 经专家评估一致同意退出馆藏的藏品,由国有博物馆将藏品的基本情况、专家评估意见、退出处置方案在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博物馆现场和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对藏品作退出馆藏处理的,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退出馆藏,并且应当将退出藏品纳入辅助账册管理或者提供给国有教学及科研单位保管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至五项规定情形对藏品作退出馆藏处理的,应当按规定逐级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退出馆藏的藏品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博物馆对藏品退出处理后的账物处置情况,应当在博物馆现场和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并为退出馆藏的藏品建立专项档案,永久保存。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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