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藏品基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物藏品可以在国有博物馆之间交换。交换文物藏品的,应当经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完成建账、建档手续的文物藏品,不得交换。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文物藏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博物馆文物藏品;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博物馆将接受捐赠的藏品作交换、调拨处理,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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