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藏品基础管理
第二十条
藏品总登记账应当包括登记日期、总登记号、分类号、名称、时代、数量、尺寸、重量(质量)、质地、完残情况、来源、入馆凭证号、退出凭证号、级别、备注等基本内容。博物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填写藏品总登记账信息。 藏品总登记账下可以根据藏品的类别、级别、来源、存放位置等另设藏品分类账。各分类账的藏品数量、类别、级别等基本信息应当与藏品总登记账相符。 藏品总登记号一经确定即永久使用,不能更改和重复使用,藏品退出后原总登记号仍应当保留。藏品总登记号应当以合适的方式标注在藏品的适当部位或者标签上,并回注在入藏(馆)凭证、分类账上。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