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藏品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

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应当履行征集调查、意向确定、专家鉴定评估、价格谈判或者协商、订立协议、征集实施及信息公布等基本工作程序。 博物馆应当根据征集物类别,组织三名以上相应研究方向且具有文物博物高级职称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价格等进行鉴定评估,由专家独立出具书面鉴定评估意见。只要有一名专家不同意征集的,应当立即终止征集程序。 博物馆应当根据专家评估拟征集物价格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的价格、文物市场中类似物品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当严格保密,作为开展价格谈判或者协商的上限。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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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