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二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的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