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土壤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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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