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